
机缘巧合,我得到一份民国时期的“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”。虽然看起来有真假之辨,但作为稀奇物件炒股配资利息,还是值得收藏和了解其中的历史。
关于妓女的起源,据说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娼妓的职业。不过当时的“妓”,其实是卖艺不卖身的艺人。“娼”原写作“倡”,与“唱”相关,主要以歌舞表演为生,并不以肉体交易为主。后来有学者把妓女分成五类:宫妓、官妓、家妓、军妓、民妓。
宫妓,是指在皇宫里服务的艺伎。客观地说,宫妓卖艺为主,基本不涉及卖身,但她们也可能因皇帝的喜爱而被赐给大臣或有功之人,身不由己的情况并非完全不存在。
官妓,指乐籍在官府妓院工作的女子,是为官员应酬设设的妓女。唐、宋时期,官妓常陪侍应酬。到了明代,官妓改隶教坊司,逐渐不再直接侍候官吏。清初确实废除了官妓制度,但在乾隆年间,仍存在与官妓类似的现象。
家妓,通常由官员或富贵人家养育的艺人。这类人理论上不以卖淫为主,但常被主人用来招待客人,或作为礼品赠送给他人,因而与人们口中的“妓女”概念产生混淆。
展开剩余66%军妓,也叫营妓。传说起源于越王勾践兴兵之地的做法:为了提高驻军士气,征调适龄女子在军营附近侍奉士兵,最初具有临时性质。到了汉武帝时期,这一制度逐渐被正式化,许多军妓来自被抄家的家庭妇女。
民妓,则是以卖淫谋生的一群。她们多出于贫困,被拐卖、被强迫从事性交易的人也不少,也有自愿从事此行业、以求安稳生活的人存在。
民国时期的“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”分为两部分:右侧是许可执照,列有妓女的姓名、年龄,以及娼的原因写作“因贫”,是否自愿写成“自愿”,从业处所标注为“梦春楼”;落款处附有妓女的照片和指印,照片上方还有“谨呈北平市警察局转呈北平市政府”的字样。执照左侧是保证书,意思是保证人承诺妓女在从业过程中会遵守政府的命令,如有不法行为,由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。落款处写有“谨呈警察局长转呈北平市长”字样,还盖有中华民国警察署的印章,列有保证人和从业妓女的名字与指印,乐户事务所为梦春楼。日期标注为民国十年二月九日,即1921年。
执照的顶部标有“特种行业许可证”,下方则写着“中华民国警察署妓女经营保证书”,看起来可谓要素齐备、程序完备。
新中国成立以后,废除了妓女制度,解放了曾经遭受苦难的她们。通过教育和改造,许多妓女逐渐走上自立自强的道路。像这样的执照,作为人生耻辱的见证,后来多被主人毁掉、难以留存。若手中这份证书真品,确实可以称得上罕见的珍宝。
最后标注一点是,本文所述的时间线和人物、地点多来自史料记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,具体细节要结合进一步的历史研究来考证。文末的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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